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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 Google 勝訴 付費內容回歸現曙光?

kunglung(kunglung) 一般網友
發文: 27 經驗: 414
發表於 2012-12-31 10:56
http://www.ithome.com.tw/itadm/article.php?c=78119
台北市政府沒有錯,只是訴訟答辯引用錯誤法條,
法院也判決認為線上軟體購買也適用7天退費規定,
只是法院認為這7天規定屬於中央政府管轄權,地方政府無權行使。
DT(shigeru_go) 一般網友
發文: 6 經驗: 104
發表於 2012-12-31 11:54 ,最後編輯於 2013-01-03 11:58
Jason說:
各位手上有 Android 手機的使用者,應該都還記得一年半以前 Google ... 恕刪

法條的訂定和執行都是臺灣政府在做.
撇開是否恰當或是有沒有民怨. 
身為法務局不該去拿國外的相關辦法, 然後只截取裡面對自己有用的然後來替自己辯護.
會這樣做不是就間接承認自己當初的做為不妥嗎?
還是說, 法務局只承認第4條, 其他適不適用合不合理有拿半套還是全套, 都不是我們老百姓可以理解的?
這種處理方式, ..政府還是繼續被罵吧 表情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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