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手機遺失(不見 掉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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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k說:最近我朋友記E-MAIL告訴我有關處理方法,不過不知此方法是真的還是網路謠言呢?... 恕刪
一,先用其他手機門號試著回撥給您遺失的手機門號.商請撿到您手機的對方聯絡歸還事宜.
二,如果對方立即將您通話掛斷,請您到當地派出所報案,告知警察您上述處理的情況,表明對方惡意{侵占}事實,對方構成侵占您手機後,才能拿到報案三聯單(侵占罪).
三,打給您遺失的門號業者客服,請他們將您門號先限話,也就是說此時該門號手機只能接電話,無法撥出電話.不要急著辦停話,因為停話後,該門號手機除了無法撥出電話,也無法接聽電話了.
特別注意,上述二和三的時間點,兩者時間差越長,您可能要負擔的損失更多,但相對的,被對方盜打的通聯記錄越多,比較有利於跟對方提出侵占告訴的證據.反之,損失較少,但證據有可能會比較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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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k說:最近我朋友記E-MAIL告訴我有關處理方法,不過不知此方法是真的還是網路謠言呢?... 恕刪
我想這個方法是可行的...
但系統商也不是笨蛋
像我證件被盜辦遠傳
遠傳沒要我付錢
但卻把我列入黑名單
害我無法辦全虹168.....
全虹說無法幫我...(身份證被加入黑名單了)
遠傳直營店也說他們無法幫忙辦理全虹業務....
只能用家人的名字辦全虹168.....(偏偏家人都很龜毛,直說妳活該)
黑名單又不會自動消失...
看樣子開發新客戶比較容易....
至於害他們賠錢的客戶....掰掰再聯絡
也不想想是他們自已沒確認是我本人的....
只能自認倒楣了....你的美妙人生是因為迷上什麼東西? -
鬥魚妮妮說:我想這個方法是可行的...但系統商也不是笨蛋像我證件被盜辦遠傳遠傳沒要我付錢但卻... 恕刪
說到這個,又是同一個朋友寄給我的資訊,不過真假我也不知道
--------------訊息內容------------
【被冒名申請大哥大門號的自保方法】
某大哥大公司通知你電話費逾期未繳,而門號根本不是你的,電信業者還會語
帶恐嚇告訴你,如果不繳錢,會將你所申請使用的門號,一併停機,怎麼辦?
錯誤示範 :
撥打客服專線反應,首先客服人員會向你確認身分,然後要求你先向警察機
關報案,取得報案証明後,再到其公司門市,填表格,辦理未申辦門號等等手續,以確認該門號不是你所申辦,一般來說,這個手續完成後,電信業者
就不 會再向你催繳電話費,可是.............這是錯的。
*正確做法:
你完全無需理會他,頂多到附近郵局寄個存証信函給他,聲明該門號與你無
關﹝網路可找到範例﹞,
不要笨到請一天假,去排隊辦裡這些無關緊要的手續。
應採取步驟:
一、該門號既然不是你所申請,為何你要請一天假,去排隊辦裡這些無關緊
要的手續,應該是由電信業者,拿著當初申辦人所填寫之申請書,來到你面前,向你確認簽名筆跡真偽,而不是善良的你,跑去讓他們確認你
的無辜。
二、報案應該由被害人實施,而大哥大門號遭冒辦,有損失的是電信業者,所以被害人也是電信業者,應該由電信業者向司法機關報詐欺案。所以
你不是被害人,充其量,你頂多是證人、關係人身分,去報案,是要不
到報案三聯單的。
三、電信業者如果逕行將你所申請、並有繳交電話費之門號擅自停機,你絕
對可以向消保單位檢舉,你甚至可以要求被停機期間的損失賠償,因為你沒犯錯、沒違法。
四、若電信業者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你只要向法院提起抗告﹝寄一封書函
過去即可﹞,或將存証信函影本提交法院即可,不必跑法院。若收到法
院通知需要到庭,這個時候你一定要請假不可,但是,只要你確定沒申
請該門號的立場,你一定會勝訴,還可以要求賠償,至少也有個車馬費,
不無小補。不過,通常電信業者不會笨到自討沒趣,一般收到你的存証信
函,公司就會自行吸收損失。
------------結束-----------
內容是否可行也是不知道,網路資訊真真假假假假真真
有誰知到可以回復我一下嗎?
-----------------內容如下--------------
手機掉了,絕對不要去系統商停話
很重要的流程
絕 對絕對不要 先 去系統商停話 .........
第 1 直接去警察局 報遺失, 記得拿報案 三聯單 ,一定要拿。
第 2 保佑對方沒事用你的 sim 卡亂打,打越多越好,手機越容易找回。
第 3 要求 系統商寄送 帳單明細。
第 4 收到上月帳單後,拿著報案三聯單,去系統商要求自遺失日期後的通
話費皆可扣除。( 法律規定的 )
有趣的來了,系統商收不到手機自遺失至停話中的損失,他會找誰要呢?
損失的越多你的手機越快找回 ........( 電信法第56條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http://www.ncc.gov.tw/chinese/law_detail.aspx?site_content_sn=186&law_sn=766&sn_f=1067&is_history=0
第 五章 罰則
第 五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第三
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亦同。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五十六條之一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服務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結束--------------
請問此內容是否為真?
還是又是一個E-MAIL網路亂傳的謠言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