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沒用過還推薦 Google Pixel 配業翻車 800 萬美元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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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連 Google 這樣的大企業都會因廣告不實被重罰, 如果是在台灣高機率不罰或重罰6萬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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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目主持人也從未使用過Pixel 4 手機,就可以憑空推薦Pixel 4 手機,被罰也是廣告過頭。天天好運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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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事情在台灣應該很普遍吧,這樣在美國也可以被罰8000000鎂,真的是進步的法治國家啊猩猩的爺爺還是猩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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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網紅接業配也要以點良心
不是隨便寫寫交差 -
Google和解也受到教訓 有如檢察長所說給大企業對不當行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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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都可以罰到破億台幣
台灣這種消保相關的法律罰則應該都要罰更重
否則重罰30萬到底誰會怕 -
看到標題翻車還以為是有關行車功能什麼的,結果是對岸用語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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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得好啊
企業虛假陳述、誤導和欺騙行為應該重罰...知足常樂 -
美國真的甚麼都能告,企業真的都好有錢,8,90萬美金好像八九百元一樣
外國傳媒報導指 Google 被控在推廣 Pixel 4 手機時,於美國達拉斯沃斯堡和休斯頓市場誤導消費者。Google 最終同意支付 800 萬美元以換取和解。該宗訴訟由德州總檢察長 Ken Paxton 提出,指 Google 要求 DJ 在電台節目推薦 Pixel 4 的時候,提供不實的陳述。
根據訴訟文件,Google 當時編寫廣告講稿讓 iHeartMedia 電台的 DJ 在節目中講出推薦言論,當中涉及個人使用經驗和推薦 Pixel 4 手機,提及功能包括 Night Sight 夜攝模式和 Google Assistant 功能。然而在廣告於電台播放期間,Pixel 4 手機並未推出,而相關的 DJ 和節目主持人也從未使用過Pixel 4 手機,德州總檢察長辦公室認為 Google 此舉屬虛假陳述、誤導和欺騙行為。電台主持未試用
這次已經是 Google 就這事件作出的第二次和解,他們之前面對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和其他六個州分的起訴,最後選擇以 900 萬美元換取和解。德州總檢察長 Ken Paxton 強調讓企業對其不當行為負責極其重要,確保大企業不會在法律層面受到特殊待遇。涉及失實陳述
資料來源:gizmo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