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消保官:買手機 7 天內可無條件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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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talin說:退貨必須負擔折舊費轉貼新聞兩則:看樣品機買手機 7 天內可無條件退貨完全不具備手機功能的展示機、樣... 恕刪
應該還是會吵個沒完
畢竟是無標準化的度量
吵到最後還是會找上消保官吧
我覺得這比較像是「無理由但有條件的退貨」
因為條件就是消費者必須負擔店家回收舊機的折舊費用
不像郵購和網購那樣真的可以打包直接寄回去退掉 -
Marco說:退貨必須負擔折舊費應該還是會吵個沒完畢竟是無標準化的度量吵到最後還是會找上消保官... 恕刪
畢竟使用者付費吧,如果後悔了卻沒有付出什麼代價,難道還無條件讓使用者一支換過一支?
而且如果無條件退貨,那也是有澳洲來的吧...那經營者該如何經營得下去呢?
那台灣的商家就準備一家倒過一家了吧... -
dantalin說:轉貼新聞兩則:看樣品機買手機 7 天內可無條件退貨完全不具備手機功能的展示機、樣... 恕刪
可能是要讓通訊行都提供實機測試吧...
不然那個退費怎麼蝦...!?
不就是空包彈...如果說10-20%的折舊就算了~!
要是喊個30%UP那還有人想退嗎...消保官!!?
雖然是立意良善的舉動~可是也要動腦啊!!沒法規可以參考~也沒有行規...這誰說得算?
此外~有提供實機測試那是不是就不給退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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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訂一個折舊的金額%吧
不然通訊行也可以照二手機的收購行情收吧
消費者完全沒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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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只要"網路上" 購買的手機是不是七天之內"無條件"可以退貨呢?
如果是的話對於網路上購買的手機消費者真是好消息
不知道我的認知是否正確呢 -
覺得這會出現很大的問題
因為大家都喜歡**未拆封新手機**
那如果說 以後出現了特殊客人
喜歡買了之後7天後退回去
那那隻被使用過的手機是誰要買?
還是說以後會沒有了**未拆封新手機**
每個人要之前都要先想想之前是誰用過?
用了甚麼 ?
//////如果說大家都可以接受
買的手機 可能是人家因為不喜歡而退的
那這條新聞是不錯........\\\\\\ -
這個制度還不錯~
而且如果被退貨的手機...
可以再做另一次的行銷!!
不過折價我覺得大概7天賠償個5~8%
還算可以接受~ -
就像樓上大大們說的
只會增加更多消費糾紛
誰喜歡被拆封過被退回來的商品?
下一個拿到的人會怎想
為什麼上一個會退回來
東西有問題?還是此商品不好用?
那為了能在賣出去
店家會不會掩蓋退貨過的事實
商品重新在包裝造假(其實現在應該就有這現象)
預購會不會更熱門 價位更高 優會更少
然後一些衝動買下的
不懂計算 衡量生活的人
每一台新機 來個退貨潮
教壞更多人...不懂為自己所選負責
現在一台手機 一萬左右起跳
貴點的 還有2-3萬的
真正要強制的是
有問題的手機 非人為使用問題
要強制廠商 無條件換新
不要說現在有這服務
我看到太多討論區
有人才剛買手機 就一直在奔波修手機
看完 也只能嘆氣 也幫不上忙
為什麼有人要花那麼多錢
買隻新手機 就要面臨
不能享用手機 卻要煩手機修的如何
這才是現在 該真正強制要做的
現在很多通訊行 手機門市 甚至還有旗鑑店
都滿大方放上實機讓你體驗了
真的無需手機所謂鑑賞 還七天試用咧....= =
誰誰誰要用別人試用過的?
好好加強問題手機的售貨服務才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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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talin說:轉貼新聞兩則:看樣品機買手機 7 天內可無條件退貨完全不具備手機功能的展示機、樣... 恕刪
手機這種精密度高的產品,
誰知道消費者買回家的7天內是不是有摔過但外觀看不出來、或是拿手機做過什麼事情(打過電話不就會有通聯紀錄)呢? 還有使用衛生習慣的問題。
且手機這種未拆封跟已拆封是有價差的,
未拆封的手機是為全新品,
已拆封就算未使用就是二手機。
消費者要負擔折舊費用的標準是什麼??
都是問題~~~
最好的方式是店家可以提供實機給消費者把玩,玩滿意再買。
只是如果每支手機都實機展示,成本是其中一個問題,另以一般通訊行一家店2~3個店員來說,又是工作上的負擔,要時時看好手機,要不然可能會發生手機被偷or搶的社會案件風險的問題。
看樣品機買手機 7 天內可無條件退貨
完全不具備手機功能的展示機、樣品機,幾乎成為大多通訊行銷售手機時,讓消費者檢視參考的唯一樣品;新北市消保官提醒,業者以這些展示機從事銷售行為時,依照規定,如果消費者將實體機買回去後,覺得不滿意,可在 7 天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業者解除買賣契約,業者不能拒絕。
消保官李大鵬強調,這時候,消費者只要負擔手機折舊費用,但是不需要支付任何所謂的違約金,否則業者可處 2 萬元以上、6 萬元以下罰鍰。(2011-04-12 18:31:07 國立教育廣播電台/記者陳國維)
http://www.ner.gov.tw/index.php?act=culnews&code=view&ids=122058
買手機可試用七天 新北市:不退就罰
許多消費者到通訊行買手機,業者通常都只提供沒有任何功能的樣品機當作立體型錄讓消費者看看,要看真品,業者通常會要求消費者先付定金,而且看了以後不滿意,業者會拒絕退還定金或是解除契約,讓消費者權益大大受損;對此新北市法制局今天表示,這已經違反消保法,他們已經函請轄內的相關業者,要求未來消費者可在收到手機的七天內解除買賣契約,而且不用再付其他費用,否則將對業者開罰。
在日本,手機賣場的所有手機都可以讓消費者自由試用裡面的功能,直到消費者滿意再購買,但在台灣,消費者要買手機,業者通常只提供完全沒有功能的樣品機,讓消費者看看手機外觀而已;消費者想要看到真品,還要先付定金,但是付了定金之後再表示不滿意,手機業者大都拒絕退還定金,消費者權益可以說完全沒有保障。
對此新北巿法制局消保官表示,這有違消保法所規定「檢視商品」的權利,也違反消保法第 19 條關於郵購買賣的規定。法制局表示,已在 4 月 11 號函請臺灣省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以及新北巿電器商業同業公會轉知所屬會員,以手機樣品機這樣的立體型錄從事銷售行為時,應依照新北巿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 9 條規定,告知消費者可依消保法規定,在收到手機商品的 7 天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業者解除手機買賣契約,而且不需要說明理由以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否則業者將被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6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因此未來新北市消費者如果再面臨相關爭議,別忘了爭取自己的權益。(2011-04-12 12:05 中國廣播公司/記者李書璇)
http://www.bcc.com.tw/news/newsview.asp?cde=1458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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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talin 按:
現行七日內內可無條件退貨的規定,只侷限在消保法第 19 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今天新北市消保官的說法,可能擴及到一般最常見通訊行購買手機之行為,買方亦可主張七日內無須說明理由逕行退貨權利。也就是說,不管在通訊行買手機時是否獲得店員對於該款手機的詳細解說,也不管現場是否提供實機試玩,只要在購買七日內皆可退貨。
不過退非新品者,業者可能會收取折舊費用。因為沒有上限或明文規定比例,以後這部分的詮釋權勢必落到業者身上,不管店家說要收多少手續費,消費者似乎也拿他沒辦法。因為到底有沒有那麼好康,還得後續觀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