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全部新聞


騷擾電話有跡可尋! 通聯記錄申請辦法出爐

() 一般網友
發文: 0 經驗: 0
發表於
[消息來源/電信總局]

交通部電信總局發布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作業辦法

交通部電信總局於本(6)月24日訂定發布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作業辦法,日後電信事業用戶將可申請查詢本人自6月26日起發生之受信通信紀錄,並於電信事業之電信設備系統技術可行,及支付必要費用後,由電信事業受理並提供之。預期對於以往故意隱藏發話號碼之騷擾電話,必能產生高度遏阻效用。

為期社會大眾對於該項辦法得有初步瞭解,交通部電信總局特別針對該作業辦法之相關重點提出說明。

第一,查詢通信紀錄以接通之電話為限,因為電信系統對於未接通之電話是不會留下通信紀錄的。

第二,不論查詢結果有無通信紀錄,均已使用電信系統之資源,業者仍得向申請人收費。

第三,為防範偽冒查詢他人通信紀錄之情事發生,原則上應由本人親自至電信事業以書面提出申請。

第四,有關通信紀錄之保存期限,市內電話為3個月,國際、國內長途及行動電話為6個月。

第五,受信通信紀錄每號第1日查詢費用之上限,市內電話為500元,行動電話為120元,而第2日起之查詢費用則會低於第1日之費用,惟電信總局將於本辦法施行半年後,檢討受信通信紀錄查詢費用之訂價結構及其上限值,並視實際需要調整之。

基於法規不溯及既往之原則,民眾查詢本人受信通信紀錄,以該辦法發布第3日(即6月26日)生效施行後發生之通信紀錄為限;至於查詢本人發信通信紀錄,則仍依電信事業現行之營業規章及服務契約等相關規定辦理。

依電信法之規定,電信業者對於電信之有無及其內容,應予以保密。以往民眾若接到不明來源之電話,欲向電信業者查詢該類通信紀錄時,電信業者礙於負有保密之義務,且於法無據而無法提供,致常衍生爭議。嗣經立法院於94年1月7日三讀通過電信法修正案,增訂第2條第8款及第7條第3項,並經總統於同年2月2日公布施行,明確授予用戶向電信業者查詢本人通信紀錄之權利,並授權交通部電信總局訂定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作業辦法,作為執行之依據。

電信總局除請電信業者提供相關資料及對其系統功能深入進行了解外,並召開兩次公開說明會,充分徵詢學者、專家、消費者保護團體、民意代表、有關機關、電信業界及公眾意見,業經完成法制作業程序,依法發布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作業辦法


歡迎來到 ePrice 比價王!